“微信合同”有没有法律效力? 法院:属电子合同范畴

  微信已不仅仅是聊天工具,通过微信进行的民事交易活动也日见频繁。那么,通过微信订立合同受法律保护吗?答案是:只要合法有效,同样受法律保护。日前,杨浦区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子:原被告通过微信订立的购买复印机合同合法有效,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并变更合同标的的理由不成立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去年7月的一天,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采购复印机。被告发给原告一张复印机照片,并注明“图片是全配,实际只有单纸盒”。原告问被告:“这个功能?”被告答复:“复印、打印二合一。”原告问:“多少钱?”被告答:“4300元”,原告回复:“OK,成交。”同日,原告在“销售合同”上盖章签字后,将该合同交予被告,被告在一周内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,并交予原告。

  这份合同约定,原告向被告购买B195柯美复印机及恒温工作台,单价为4300元;原告在收到货物后,如有异议,须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申报;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违约,否则将支付对方30%的货款作为违约金等。次日,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4300元,被告于当日下午将B195柯美复印机及工作台送至原告处。当天下午,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,称自己收到的复印机与被告图片上的复印机严重不符,要求被告将复印机更换为带有双面器和自动输稿器的B195柯美复印机,遭到被告拒绝。

  法院查明,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,货物名称“B195柯美”,属于标准配置的复印机。而全配的复印机是带有双面器和自动输稿器这些配置的,型号为“B235柯美”,市场价为9600元左右。

  目前,我国还没有“微信合同”的法律概念,法律上往往将这类合同归入“电子合同”的范畴。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?双方履行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与违约交付?本案主审法官程建婷告诉记者,本案原、被告作为普通买卖合同交易的主体适格,双方意思表示真实,内容合法有效,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,货物名称为“B195柯美”,双方均已履行完毕;至于采用微信形式订立合同,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。原、被告双方通过微信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另外,双方合同对于复印机规格型号的约定已替代了图片的内容,而且图片对于原、被告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,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。由于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复印机,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,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理由不足,因此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。

  就微信形式订立合同本身的形式效力问题,程法官还特别告诉记者: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;书面的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这里的数据电文,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,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,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。因手机微信能够明确当事人之间交易目的及其权利义务的内容,所以属于电子合同的范畴,理应受合同法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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